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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志鹏与佟敏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鹏,佟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538号原告:张志鹏,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尚宝,男,满族,住址同上。被告:佟敏,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鹏诉被告佟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