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炳辉、何微、杨国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运琴,李渊,向敬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798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区港大路739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向运琴,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向敬忠,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代市镇。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炳辉、何微、杨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