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明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刑初42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明俊,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明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晓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胡明俊酒后驾驶鲁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毛盼盼)沿临沂市罗庄区工业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泉肉制品公司路段时,与顺行的上官阿妮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毛盼盼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抽取胡明俊静脉血检测,检出胡明俊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明俊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胡明俊已与上官阿妮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被告人胡明俊的供述,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明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胡明俊适用缓刑,并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明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