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谢湖、夏秋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谢湖,夏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夏谢湖,男,汉族,安化县人。被执行人夏秋红,女,汉族,安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19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征收��养费2981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行非审字第9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