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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某2、夏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夏某3,夏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551号原告:夏某1,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夏某2,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夏某3,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夏某4,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夏某1与被告夏某2、夏某3、夏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夏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