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小明与被执行人郭亮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明,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明,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郭亮,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2017)川0802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亮的银行存款30147.00元(欠款29800.00元、执行费347.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