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牛新华与商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华,商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555号原告牛新华,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商原华,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新华诉被告商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新华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牛新华自愿承担。审判员萨仁图雅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马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