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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陆菊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411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陆菊林被执行人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赛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元、相迪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菊林与被执行人上海乐欣贝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