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现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民,北京兴泰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833号申请执行人李现民,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兴泰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兴泰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裕路35号爱玛家具购物广场L099-i号。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向东,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李现民与被执行人赵向东、北京兴泰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现民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4818号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8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