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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524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自克、杨春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吴自克,杨春花,吴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2524执保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1994年8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建水县。被告人吴自克,男,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原住曲靖市会泽县,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春花,女,1979年11月2月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原住曲靖市会泽县,现住昆明市官渡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跃德,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住曲靖市会泽县,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人吴自克交通肇事一案,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春花系被告人吴自克驾驶的肇事车辆云F506**号重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车主,附带民事诉讼���告人吴跃德系云F506**号重型非载业货专作业车的管理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春花、吴跃德可能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为使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自克、杨春花、吴跃德名下价值8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洪锐(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