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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雨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雨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雨锋,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开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雨锋犯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雨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杜雨锋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通过滴滴打车乘坐被害人何某驾驶的小汽车。期间,何某驾驶汽车从长安镇沿广深高速往东莞方向,当何某行驶至离厚街出口约2公里处时,杜雨锋从后勒住何某的脖子,并以易拉罐扣冒充刀具威胁何,抢走何的9.5元后逃离现场。后杜雨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9.5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以上事实,被告人杜雨锋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雨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雨锋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雨锋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雨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