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道龙与杨凯、司霞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道龙,杨凯,司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财保29号申请人:冯道龙。委托代理人:段某。被申请人:杨凯。被申请人:司霞红。系杨凯之妻。申请人冯道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两被申请人杨凯、司霞红位于湖北省洪湖市爱国路西堤印象26栋1单元2楼202号的房屋壹套(实现债权23万元)。申请人冯道龙自愿用其和担保人段某共有的座落于洪湖市六合路富森公寓1幢1单元2楼2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号:洪湖市房权证新堤字第××号、洪湖市房权证新堤字第××号,建筑面积42.44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凯、司霞红座落于湖北省洪湖市爱国路西堤印象26栋1单元202室的房屋壹套(不动产产权证号为:鄂20**洪湖市0001835)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冯道龙和担保人段某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洪湖市六合路富森公寓1幢1单元2楼2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号:洪湖市房权证新堤字第××号、洪湖市房权证新堤字第××号,建筑面积42.44平方米)壹套予以查封:查封或冻结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或冻结银行存款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被申请人杨凯、被申请人司霞红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 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