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有军诉被告赵清华、王耀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有军,赵清华,王耀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陕0526民初3538号原告付有军,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清华,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耀红,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有军诉被告赵清华、王耀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有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4元,减半收取5642元,由原告付有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