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琼莲与被执行人罗潘、黄元兴、赖思秀、赖思秀、黄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莲,罗潘,黄元兴,赖思秀,黄首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莲,女,生于1960年1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罗潘,女,生于1988年12月16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元兴,男,生于1944年12月23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赖思秀,女,生于1944年10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首鑫,男,生于1994年8月22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莲与被执行人罗潘、黄元兴、赖思秀、赖思秀、黄首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正在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琼莲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