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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汪俊彤与汪世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仕芹,汪世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329号原告付仕芹,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老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汪世元,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仕芹与被告汪世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仕芹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仕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缴纳250元,由原告付仕芹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