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治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治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953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诗斌,该公司阳光新城服务中心片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治兵,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治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琪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