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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超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3刑初534号公诉机关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超群,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许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许建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超群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建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超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宋超群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文峰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宋超群每100ml血液含乙醇180.396mg。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超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无前科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超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超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王保建审 判 员  王珍霞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