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俞强与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袁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537号申请执行人:俞强,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袁晓东,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殷莹,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执行人俞强诉被执行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俞强人民币XXXXXXX.25元,但被执行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殷莹在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XXX弄XXX号XXX层A有房产,现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袁晓东、殷莹、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殷莹名下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时难以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强,申请人俞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