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东旭与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孙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旭,孙瑜,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旭,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孙瑜,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负责人:李刚住址:松原市宁江区镜湖小区申请执行人李东旭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孙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东旭欠款本金127000元,并给付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孙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昊天维修队、孙瑜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