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马永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110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南,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2月27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底,被告人马永南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3250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马永南溜门进入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28号1301室,偷走被害人马某一台价值人民币265元的小米手机。2、2017年5月29日傍晚,被告人马永南攀爬窗户进入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六里228号1201室,偷走被害人蔡某1一台价值人民币453元的IPAD2型苹果牌平板电脑。3、2017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马永南攀爬天台进入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35号402室,偷走被害人黄某一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南京牌九五至尊型香烟和五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4、201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马永南攀爬天台进入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3号新景数码港3104室,偷走被害人林某一块价值人民币118264元的欧米伽牌女士手表、一台价值人民币3414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63元的“readboy”牌学生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40元的索尼数码相机、一个LareBoss牌男士手提包、一个女士钱夹、一对价值人民币8元的耳钉和人民币300元。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马永南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七天酒店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对于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公安机关缴获被害人马某、蔡某1、林某被盗物品并分别发还给上述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永南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马永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且有被害人马某、蔡某1、黄某、林某的陈述、手表、手机、电脑、数码相机、手提包、耳钉、赃款等物证照片、手表发票、钟表鉴定证书等书证、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务,价值人民币1325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永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还有其他刑事犯罪前科,却未思悔改,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永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所盗得的大部分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永南酌情惩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另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永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永南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晓琳人民陪审员 林美玉人民陪审员 王庚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