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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4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李树森,谷丰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4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被执行人: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宋寨村91号。法定代表人:吴荣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树森,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谷丰茂,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李树森、谷丰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52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树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西水分理处账户62×××19账户银行存款1737.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