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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刑初698号自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人牛某某,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牛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牛某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控告被告人牛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因被告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郭某某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