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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26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2609XX与虞凯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虞凯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609号之二原告:XX,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叙明、吴赢,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凯淇,男,199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虞凯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凯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虞凯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33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