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与章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章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3063号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新区2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迎,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金额198310元,向客户支付的赔偿金额75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93.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1日,原���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DS30-4914516001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及附件一《商家安全防火责任书》、附件二《居然之家服务承诺》、附件三《先行赔付实施办法》。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长沙市长沙金源店一号楼G层用于商业经营(经营木门,品牌为“榆树人”),租赁面积为139.10平方米,摊位号为DS30-1-G-1007,租赁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租赁期限内总租金为135561元。合同第九章还约定原告对被告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被告产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原告先行赔付,原告先行赔付后可向被告进行追偿。附件二第九条约定,被告在居然之家经营的所有家具建材都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送货和安装任务,否则每延迟一天按已付货款的6‰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除返还消费者已付货款之外,还��按已付货款的30%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须全额返还消费者已付货款外,还须按已付货款的50%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2月以来原告多次接到顾客对被告关于延期送货的投诉并提出退货及赔偿,原告积极与顾客协商处理,但在协商过程中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到2017年1月被告经营的“渝树人”店面已停止营业。后原告与颜某甲、彭甲、郭甲、蒋某甲、唐某甲、王某甲、张某甲、邓某甲、张某乙等9位消费者协商处理,并进行了先行赔付,截止2017年5月10日,原告已替被告向上述顾客赔偿75300元,退货金额198310元,合计273610元。该部分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第十三章五十三条第2款约定,因被告违���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被告除了补齐所欠租金及费用,退还原告在合同期内给予被告在租金、物业管理费、广告费等方面的减免优惠和促销活动中原告给予被告的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销售额承担的扣点、赠品费用)外,被告还须赔付原告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被告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撤场,停止营业,被告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视为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即22593.50元。对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章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约定原告将长沙市长沙金源店一号楼G层,面积为139.10平方米,摊位号为DS30-1-G-1007的场地租给被告用于商业经��,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租金及相关管理费用,并接受原告的统一管理。被告的产品经营类别为木门,主经营品牌为渝树人,租赁期限共计365天,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每平方米日租金2.67元,共计135561元,被告应每两个月一付租金,租金的付款时间均为每个付款周期的上月25日之前。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保洁、保安等公用物业配套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每平方米日物业管理费1元,共计50771.50元,每两个月一付。物业管理费的付款时间与租金付款时间相同,即每个付款周期的上月25日之前。被告应于每月15日之前向原告按上月的销售额的0.5%交纳市场管理费。被告租赁摊位的保底销售额为每月每平方米1000元,合计共696元。原、被告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未与对方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一律视同违约。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被告除了补齐所欠租金及费用,退还原告在合同期内给予被告在租金、物业管理费、广告费等方面的减免优惠和促销活动中原告给予被告的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按销售额承担的扣点、赠品费用)外,被告还须赔付原告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先行赔付和售后服务,先行赔付指原告对被告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被告产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原告先向其进行赔付。为此被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关于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相关规定,以及原告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当被告与消费者就售后服务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必须无条件接受原告的处理意见。先行赔付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间接损失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等等。合��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但被告自2016年12月以来,原告多次接到顾客对被告关于延期送货、未送货等的投诉并提出退货及赔偿,原告积极与顾客协商处理,在协商过程中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代被告向顾客颜某甲退款7500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5,退款卡号62×××99);于2016年1月18日代被告向顾客彭甲退款6288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2,退款卡号为62×××48);于2016年1月10日代被告向顾客郭甲退款15325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7,退款卡号为62×××69);于2017年1月5日代被告分两笔向顾客蒋某甲退款15万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8、3XXXX5,退款卡号为62×××38、支票0XXXX2)并先行赔偿75000元;于2017年1月5日代被告向顾客唐某甲退款8387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4,退款卡号为35×××23);于2017年1月5日代被告向顾客王某甲退款6430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3,退款卡号为62×××77);于2017年4月3日代被告向顾客张某甲退款1380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5,退款卡号为43×××21);于2017年4月7日代被告向顾客邓某甲退款2000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1,退款卡号为62×××83);于2017年4月30日代被告向顾客张某乙退款1000元(退款凭证编号3XXXX4,退款卡号为51×××00)并先行赔偿300元;该款项合计273610元。2017年1月被告经营的渝树人店面已停止营业。以上事实,有《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交款凭证、退款凭证、居然之家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上述招商合同约定,原���被告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未与对方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一律视同违约。被告经营的渝树人店面于2017年1月已单方停止营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并约定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被告须赔付原告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593.50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三、招商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被告产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原告先向其进行赔付。现原告已向顾客先行赔付273610元,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该款。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违约金22593.50元;二、被告章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行赔付款273610元。本案受理费57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03元,由被告章迎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 丽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