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3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燕与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晓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2611号原告:杨燕,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清,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天湖园37-29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K3NEX1。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宇,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15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3451L。主要负责人:张丽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明,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晓龙,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民族北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9276967953。主要负责人:徐宝山,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东环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92793567XA。主要负责人:施军,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了原告杨燕与被告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晓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对被告王晓龙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秋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