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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77号武汉君澜大酒店501。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81号1幢225室。法定代表人邹麒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派麟亚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53640元及利息(待定数,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126000元,支付经济损失18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支付诉讼费用74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