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爱润堡幼儿园、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爱润堡幼儿园,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水区爱润堡幼儿园,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与中州大道交汇处西北角金成时代广场*号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吴欣桦,该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旺,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杰,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6层610号。法定代表人:刘娟。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爱润堡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6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6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爱润堡幼儿园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樊汴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