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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088、2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和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5258灯饰配件门市部等与中山市古镇5258灯饰配件门市部、黄志远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中山市古镇5258灯饰配件门市部,黄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88、2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住所地:1、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H区5号首层之一;2、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38号首层之1。投资人:白长永。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5258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新村北三路5号首层第1卡之1。经营者:黄志远。被执行人:黄志远,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和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5258灯饰配件门市部、黄志远知识产权与竞争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560、5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山市古镇5258灯饰配件门市部(黄志远)应停止侵权并赔偿中山市古镇星灿灯饰五金配件厂6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志远名下的粤T×××××东风牌汽车一辆、粤T×××××一汽牌汽车一辆。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21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088、20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