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刑初13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东,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06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犯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东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徐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鸿德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吕瑞雪书 记 员 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