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刘晓阳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郝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郝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9978.6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