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郝明真与被执行人许宽则、王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明真,许宽则,王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535号申请人:郝明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许宽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翠娥,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明真与被执行人许宽则、王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