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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郝明真与被执行人许宽则、王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明真,许宽则,王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535号申请人:郝明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许宽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翠娥,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明真与被执行人许宽则、王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