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宝橙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宝橙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财保16号申请人:宁波宝橙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3695727B)。住所地余姚市长丰桥路91号。法定代表人:沈永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晓明,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57977759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21弄138号2幢1、2楼,3幢1、2楼。法定代表人:叶岳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宝橙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存款110913元或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华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帐号:40×××21)银行存款110913元。案件申请费1075元,由宁波宝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周晓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