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西岗区晶晶家常菜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西岗区晶晶家常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西岗区晶晶家常菜馆。本院作出的(2017)辽02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岗区晶晶家常菜馆、经营者孙丽晶名下银行存款31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宗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