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方云蒲昌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谭方云,唐奉琼,蒲昌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859号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8664716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方云,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唐奉琼,女,1976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蒲昌奎,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方云、唐奉琼、蒲昌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方云、唐奉琼、蒲昌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方云、唐奉琼、蒲昌奎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