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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苟世轩、宫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苟世轩,宫万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3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向,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明,系该行员工。被告:苟世轩,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宫万昌,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苟世轩、宫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苟世轩已偿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冯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朵凯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