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苟世轩、宫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苟世轩,宫万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3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向,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明,系该行员工。被告:苟世轩,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宫万昌,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苟世轩、宫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苟世轩已偿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冯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朵凯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