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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华旺新型陶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华旺新型陶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438号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办事处团结村23栋503号。法定代表人:杨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利,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华旺新型陶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平山乡华石村尹家组。法定代表人:唐忠于。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华旺新型陶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株洲聚鑫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