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雪梅与邓新庭、李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梅,邓新庭,李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532号原告梁雪梅,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天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邓新庭,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李时生,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雪梅诉被告邓新庭、李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雪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1元,退还原告梁雪梅。审 判 长 周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