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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东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阳,赵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孙东阳,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赵洋洋,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孙东阳与赵洋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85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赵洋洋向孙东阳支付车辆折旧费及停驶损失费四千零二十六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孙东阳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赵洋洋向孙东阳支付车辆折旧费及停驶损失费四千零二十六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洋洋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光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