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曼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优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水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曼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03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曼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天泰一路2号自编七栋一楼102部位,组织机构代码59618295-9。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优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福元中路5号C417室,组织机构代码08272067-6。法定代表人:罗水旺。被执行人:罗水旺,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广州曼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优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优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水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曼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7418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37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03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