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什铁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铁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4刑初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什铁子,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什铁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什铁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什铁子攀爬进入丹棱县丹棱镇南苑路被害人张某1的住宅,盗窃了一只上海牌机械表和270余元现金。2017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什铁子从丹棱县丹棱镇兴业路楼房背面,沿着墙面管道攀爬进入被害人张某2、田某的住宅,盗窃了两部手机和98.5元现金,什铁子沿原路返回楼下欲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被害人张某2被盗的物品及被害人张某1被盗的上海牌机械表,以上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什铁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张某2、田某、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什铁子的供述及其辩认盗窃地点的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丹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什铁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什铁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什铁子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什铁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成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