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汤细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秋,汤细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2082号原告:张学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细新。原告张学秋与被告汤细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明,被告汤细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劳务报酬12000元;2、判决被告按年利率6%赔偿因其拖欠劳务报酬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108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6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上半年,被告建设新房,雇请原告为其绑扎钢筋,工资按17元/平方米计算。2015年年底,被告新房工程完工,尚有部分劳务报酬未曾支付给原告。2016年2月6日,原、被告通过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劳务报酬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予以确认,并约定次年五月初四清偿。2017年5月29日(农历五月初四),被告未如约支付劳务报酬。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清偿原告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欠条是原告逼迫我打的,主家还欠我32000元,我要提反诉,原告承包扎钢筋的项目,现房子出现裂痕,原告要承担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照片一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房屋出现裂痕,有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该照片无时间地点等信息,且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询问,不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图纸两张,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图纸施工,房屋出现问题,主家不支付酬劳。本院认为,该图纸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原告未按图纸施工,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上半年���被告承包了一栋位于安定工业园内的四间五层房屋的建设工程,被告承包后将整栋房屋绑扎钢筋工程分包给原告张学秋,工资按17元/平方米计算。2015年底,新房建筑工程结束,被告尚有部分劳务报酬未支付给原告,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2000元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到张学(秋)做事工资壹万贰仟元整,明年五月初四日付清。汤细新20**年2月6日。”后被告未如约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务工,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劳务款欠条,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12000元及时支付劳务工资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负责的扎钢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被告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因拖欠劳务报酬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1080元,本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但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的标准从2017年5月29日起支付利息至2017年8月6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汤细新支付张学秋劳动报酬12000元。二、由汤细新以1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的标准从2017年5月29日起支付利息至2017年8月6日止。三、驳回张学秋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汤细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户名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43×××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注:请在附言中写明:××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汤细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子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