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左可立与王绍允、李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可立,王绍允,李宁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456号原告:左可立,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绍允,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宁,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可立诉被告王绍允、李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可立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