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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左可立与王绍允、李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可立,王绍允,李宁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456号原告:左可立,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绍允,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宁,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可立诉被告王绍允、李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可立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