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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龙建强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建强,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949号原告:龙建强,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强,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龙建强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龙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建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