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执行邓跃光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401号之一被执行人邓跃光,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犯诈骗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对邓跃光犯诈骗罪一案附带民事部分立案执行。根据本院(2016)京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应执行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退赔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八百零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六元五角九分。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六百三十四万六千六百元二角五分,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六千八百一十六元三角四分,未发现被执行人邓跃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吴宝生审 判 员 杨海澄审 判 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邢 军书 记 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