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文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文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3077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瑞芳,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文书,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文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本案免予收取。审判员 陶 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