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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平,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295号原告:胡小平,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勇,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胡小平与被告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胡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