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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李士俊、吴春安与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俊,吴春安,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俊,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春安,女,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53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