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林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223号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86号凯瑞大厦8层80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林珍,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