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红河鑫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鑫河投资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红河鑫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水县曲江镇商业步行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波,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4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红河鑫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波名下有云GQ70**长安牌车一辆(车辆类型:H39、辆识别代码:1939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波名下云GQ70**长安牌车一辆(车辆类型:H39、辆识别代码:193909)。二、被执行人李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波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李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云 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洪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