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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严宁和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536号被执行人:严宁和,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英民村,现牡丹江市监狱服刑。严宁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7)黑10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宁和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8000元,追缴退赔款175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严宁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严宁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严宁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8000元,追缴退赔款175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